民法典框架下,法院如何判定与调整过高违约金
引言
在商业活动与日常民事交往中,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合同里约定违约金,初衷是为了给合同双方戴上“紧箍咒”,督促双方诚信履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然而,现实却常常不尽如人意,“天价违约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违约金高到令人咋舌,打破了公平的天平,法院是否有权介入调整?又依据怎样的标准和流程进行调整?本文将结合最新的裁判规则与丰富的实务案例,为您拆解民法典框架下违约金调整的核心要点。
一、违约金调整的“黄金标准”:30%红线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5条,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高”。这一规定犹如一把标尺,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在具体运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际损失是基础
实际损失并非局限于表面的、当下直接产生的损失,它涵盖了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比如预期利润。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错失了与第三方的转售机会,那么这部分预期的转售利润损失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应纳入实际损失的范畴进行考量。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4条,若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率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差距。而守约方则需在违约方举证后,进一步证明违约金设置的合理性。例如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就需要拿出诸如合同履行后的可能收益、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相关证据;守约方则可通过提供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如成本支出、额外费用及利润下降、交易机会丧失等的相关证据来阐述违约金的合理性。
(三) 恶意违约可能“不降反罚”
当违约方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在协商过程中进行虚假和解以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时,法院可能会秉持公平正义原则,拒绝调低违约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加重对其的惩罚。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166号,债务人在和解后故意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最终拒绝了债务人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二、法院调整违约金的主要考量因素
法官在面对违约金调整的诉求时,不会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扣减违约金,而是会综合多项因素,审慎地进行裁量,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一)合同履行的进度
如果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只是在一些细节或次要方面出现轻微违约,那么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例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已完成90%的装修工程,仅因一些小部件的安装稍有延迟,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考虑到其已完成的大部分工作,调整违约金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
(二)当事人过错程度
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法院通常会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以彰显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而过失违约,由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更侧重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故意损坏租赁房屋内的重要设施,与因疏忽大意导致物品轻微损坏,两者在过错程度上有明显差异,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时也会区别对待。
(三)行业特性与交易习惯
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和交易习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如危险品运输,由于一旦违约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违约金的约定可能会高于一般标准。再如在一些季节性强的行业,如服装制造业,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采购方错过销售旺季,违约金的数额也会根据行业特性和交易习惯进行综合考量。
(四)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这是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始终坚守的两大基本原则。法院既要避免违约金的约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同时也要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确保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例如在一些长期合作的商业合同中,一方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双方过往合作良好,且违约行为并非恶意,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历史和公平诚信原则,做出合理的裁决。
三、实务中常见争议点
(一)没实际损失也要赔违约金?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守约方未产生实际损失,违约金仍可能被支持,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例如在某些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合同中,如拍摄婚礼视频的合同,若摄影师违约未能交付视频,即使新人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但因其错过记录人生重要时刻,违约金的主张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不合理,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价上涨使得守约方不仅没有损失,反而因房价增值获利,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低违约金。
(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主张吗?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只能二选一。当违约金被调高到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守约方不得再另行主张赔偿损失。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若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之间选择其一进行主张,不能双重获利。
(三)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有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4条,即使合同双方约定了不得调整违约金,法院仍有权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这是因为法律赋予法院对违约金进行审查和调整的权力,旨在维护公平正义,防止一方利用合同条款过度压迫另一方。例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会试图通过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来限制对方权利,但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四、企业必看的风险提示
(一)合同设计要合理
企业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避免简单地设定固定高额违约金。建议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分档约定违约金,这样既能更精准地匹配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约金过高引发的争议。同时,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至关重要,比如可以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何种利率标准计算,替代交易差价如何确定等。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可以针对工程延期交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不同违约情形分别设定违约金,并详细说明损失的计算方法。
(二)证据留存是关键
对于守约方而言,要妥善保留损失凭证,这些凭证是主张违约金的重要依据。发票、转账记录可以证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能会反映出因对方违约导致的业务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失。对于违约方来说,及时收集行业惯例、实际损失数据等反驳证据同样重要。例如在服务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可以收集同行业类似服务的收费标准、自身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违约的相关证明,来反驳守约方过高的违约金主张。
(三) 恶意违约代价高
企业应深刻认识到故意违约、反复违约或利用和解拖延履行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恶意违约行为可能会被法院“顶格处罚”。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多次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即使在后续的诉讼中试图以各种理由降低违约金,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其恶意违约行为,拒绝调低违约金,甚至加重对其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公平的交易秩序。
结语
违约金在合同关系中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它能有力地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为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驾护航;但如果约定不当,就可能引发激烈的争议,成为双方矛盾的导火索。对于企业而言,在合同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合理设置违约金条款,平衡双方利益。在纠纷发生时,要注重精准举证,用有力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始终牢记,诚信履约才是最好的“避坑指南”,只有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赢得长远的发展与良好的声誉。
广东程豪律师事务所
王璐律师 徐志远律师
王璐律师介绍
【个人简介】,本科学历,2018年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法律行业,实习和执业期间在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诉讼、劳动争议、企业与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宗旨:“认真、细致、耐心”专注法律服务品质与细节,力争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劳动争议、侵权案件、离婚纠纷等领域。
徐志远律师介绍
【个人简介】徐志远律师系广东程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华南理工大学(SCUT),法学学士学位,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民盟深圳市委公共管理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科协专家库入库专家、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湖区审计局特约审计监督员。
【执业领域】政府、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领域,公司治理和合规领域、股权交易、投融资、股权激励。擅长公司治理、投融资领域的尽职调查、公开、非公开债券融资类法律服务,不良资产批量诉讼、公司股权类纠纷解决、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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