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实务要点
引言
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现有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合理期待。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则、操作难点及风险防范进行梳理,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与适用情形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适用情形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法院强制执行股权: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20日内未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
(3)继承或遗赠取得股权:公司章程可限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但未限制时继承人享有完整权利。
二、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
1、“同等条件”的认定
“同等条件”包括数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如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履行期限、担保条件等。实务中,若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附加条件,需评估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实质性变更。建议在通知中披露全部交易细节,避免争议。
2、通知义务的履行
通知内容需包含受让人信息、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缺一可能导致通知无效。通知的形式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可通过公证、邮件签收等方式留存证据。
3.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期限规则:公司章程优先约定→通知载明期限→未约定或短于30日的,按30日计算。
逾期后果:未在期限内行使视为放弃,转让方可与第三方完成交易。
4、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
即使未履行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因侵害优先权而无效,但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或赔偿。而且,未保障优先权的转让可能无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受让人难以实际取得股东权利。
三、特殊情形下的风险防范
1、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明知出资瑕疵仍转让,需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优先权限制:可通过章程排除或修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如延长通知期限、调整表决比例)。
继承限制:章程可规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仅允许继承人取得股权财产权益。
3、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变更
股权转让自股东名册变更时生效,工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转让完成后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第三人善意取得引发纠纷。
四、实务操作建议
1、完善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治理需求,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减少争议。
2、规范通知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证据,确保通知内容完整、明确。
3、审慎设计交易条款:避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隐蔽条件,防止被认定为“非同等条件”。
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后,尽快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确保权利公示。
结语
优先购买权制度平衡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股权流动性,但实务中因规则模糊、操作不当引发的纠纷频发。通过厘清法律规则、完善内部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可有效防控风险,促进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吴智清律师
广东程豪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个人简介】吴智清,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7月起执业,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审理机构从仲裁委、市两级法院、省高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具有较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执业领域】民商诉讼和仲裁业务、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公司法、劳动人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